那么對于滯納金的補繳怎么計算呢?
社保
首先我們應當了解什么是社保滯納金。根據《社會保險法》中的第11章中的第8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沒有按時且足額的為員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會根據相應的情況,對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懲處措施,責令其限期依法繳納或者是補足,同時自欠繳之日開始計算,依法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逾期仍然不進行繳納的,則有關部門將對相關的用人單位處以欠繳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由此,可以發(fā)現,社保滯納金的規(guī)定是針對相關的用人單位的。當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的繳納相應的社保滯納金時。社保的征收管理單位,將對沒有沒有按時足額的繳納相應的社保滯納金的用人單位采取一種懲罰性的措施。由此我們可以發(fā)現,如果個人出現欠繳相關的保險滯納金的情況,且以個人名義進行繳納時,相關的社保征收管理部門是不會收取相應的滯納金的。國家通過這種方式,以此來督促相關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滯納金,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補繳社保
那么對于補繳的社保滯納金又該怎么計算呢?
1、社保影響每一個勞動者的方方面面,在進行更換工作的時候,可能會帶來社保的斷交。由此待料的醫(yī)保卡看病買藥都無法報銷的情形,給生活帶來嚴重的不便。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社保滯納金的計算規(guī)則和方法如下文所述:
2、滯納金的數額為其計算滯納金計算為,每月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乘以欠繳的天數同時加收萬分之五懲罰金,所得出來的就是滯納金的數額。
3、對滯納金天數的計算是從滯納金停止的之日開始算起,扣去滯納金應當開始繳納的日期,加上一天,所得出的就是滯納金的天數。
4、其中滯納金起算天數,一般是取結算日的第二個月的一號開始進行計算。以申請表補繳生成日的前一天為止。
社保滯納金
打個比方,員工A在甲公司進行工作,10月27日入職,每個月應當要繳納100元的社保費用,甲公司的結算日為每月28號。因此起算社保繳納時間為11月1日。到12月31日甲公司沒有為A進行社保的繳納。1月1日,甲公司進行申請補繳。此時,根據計算規(guī)則,可以發(fā)現,其滯納金天數為11月的30天加上12月的31天,合計為61天。滯納金的數額為200元*61天*萬分之五,所得出的6.1元即為滯納金額。
以上就是滯納金補繳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勞動者而言,應當時時關注企業(yè)為自己繳納的社保,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