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廣元新生兒落戶需要哪些材料及辦理的流程的相關信息,供大家參考。
一、廣元新生兒上戶口需要什么材料
一、新生嬰兒上戶
(一)計劃內新生嬰兒入戶
條件:按照戶口管理相關規(guī)定、小孩出生后,只能隨父或隨母上。(夫妻雙方均是軍人的除外)
1、父或母書面申請入戶申請,申請必須寫明出生嬰兒的出生時間、性別及姓名;
2、《出生醫(yī)學證明》;
3、嬰兒父親和母親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5、嬰兒血型;
6、派出所領導或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二)國外出生嬰兒入戶
條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區(qū)戶籍,子女在國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國國籍和永久居留權,回國入戶的。
1、戶籍在我區(qū)的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應寫明嬰兒的出生地、出生時間、性別及嬰兒姓名,以及未取得國外國籍;
2、新生嬰兒的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原件和復印件);
3、新生嬰兒在國外的出生證和翻譯件(原件和復印件);
4、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需到計生部門補辦的《準生證》(原件和復印件);
5、嬰兒父親或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原件和復印件);
6、父母雙方的結婚證(國外領取結婚證的,應在婚姻締結地辦理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原件和復印件);
7、嬰兒血型;
8、派出所領導或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三)計劃外出生嬰兒入戶
條件:計劃外新生嬰兒(含已婚無計劃生育子女、非婚子女)入戶。
1、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除寫明嬰兒的出生日期、性別及姓名外,非婚生子女還應該注明隨其上戶的原因;
2、《出生醫(yī)學證明》(無無法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的,需提供縣級以上公證機關親子關系證明或DNA親子關系鑒定(原件和復印件),其出生年月日以其父或母申報的出生日期并經社區(qū)民警核實后予以確認);
3、嬰兒父親和母親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婚無計劃生育入戶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4、父親或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非婚生子女入戶提供,申報時如要求監(jiān)護人填全的,須提供雙方身份證明,《出生醫(yī)學證明》上信息必須要齊全)(原件和復印件);
5、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決定書和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憑據(原件和復印件);
6、如不能提供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決定書和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憑據,戶籍窗口部門必須開具書面告知并經違法生育人員送達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時間是15個工作日,以計劃生育部門收到告知書之日開始算起)如須有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的(從書面告知之日起計算調查期限為30日)。
二、注銷登記
(一)死亡人員戶口注銷需提交
1、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寫明與死亡人員的關系及死亡人員的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
2、《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簡稱《死亡證》)或火化證、公安機關、居委會或村組死亡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4、死亡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戶籍部門收繳后,必須剪角作廢);
5、如他人代辦,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入伍人員注銷戶口需提交
1、直系親屬書面申請,應寫明參軍人員的入伍地;
2、應征入伍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3、入伍人員居民戶口簿(原件);
4、入伍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
5、如他人代辦,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需提交
1、直系親屬書面申請、應寫明出國定居地;
2、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3、居民戶口簿(原件);
4、居民身份證原件(身份證丟失的由單位或居村委員會出具證明);收繳身份證后應剪角作廢;
5、他人代辦,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戶口遷入
(一)購房入戶
條件: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包括對實際居住的房屋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單位住房使用權(單位住房包括單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并實際入住此房內。
1、房屋所有人書面申請,應寫明房屋門樓牌詳細地址及遷戶人數;
2、《房屋產權證》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有效購房合同辦理落戶手續(xù)(按揭貸款的憑購房合同、發(fā)票、按揭手續(xù)和實際入住證明“由小區(qū)物管部門或社區(qū)民警出具”);
3、如有夫妻、父母或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子女關系證明);如原戶口簿能表明親屬關系的,可不要求提供上述證明;
4、遷戶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或是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5、合法收入證明(勞動合同、單位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退休證等。
(二)直系親屬投靠
條件:投靠的親屬指與當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含成年和未成年子女)及與當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當事人贍養(yǎng)、撫養(yǎng)的當事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親屬。
1、被投靠方書面申請,應寫明遷戶原因和遷戶人數; 2、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子女關系證明等);
3、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或是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原件和復印件);
4、如系16周歲以上人員未在原戶籍地采集照片辦理身份證且未辦理遷移證,必須到原籍采集二代證照片,如已辦理遷出手續(xù),辦理戶口時一并到場辦理;
5、派出所領導和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三)工作調動和職工、公務員錄用
條件:被縣(市、區(qū))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錄用(或聘用)。
1、本人書面申請,應寫明居住地詳細門樓牌號;
2、相關單位錄(聘用)通知書或調令;
3、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派出所領導和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四) 經商人員入戶城鎮(zhèn)須知
條件:經商人員需為城鎮(zhèn)合法固定住址戶(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不得為空掛戶。
1、本人書面申請,應寫明實際居住地詳細門樓牌號;
2、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完稅憑證(屬政府減免稅收的,需提供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3、如有親屬隨遷,需提供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隨遷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等證明材料;未成年人投靠或隨遷還須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如父母離異的須提供監(jiān)護證明,未隨監(jiān)護人遷移的須父母雙方到場在入戶申請書上簽字同意(以上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4、如申請人申請在有房屋產權的經商處所辦理城鎮(zhèn)居民落戶手續(xù)的,需提供相關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如申請人申請在本人經常居住的親朋好友處辦理城鎮(zhèn)居民落戶手續(x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當面簽署的同意落戶承諾書;被投靠人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6、如申請人申請在轄區(qū)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地址上辦理入戶的,需由落戶地社區(qū)民警簽署意見;
7、派出所領導和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五) 務工人員入戶城鎮(zhèn)須知
條件:務工人員為城鎮(zhèn)合法固定住址戶(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
1、本人書面申請,應寫明實際居住地祥址;
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如有親屬隨遷,需提供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隨遷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等證明材料;未成年人投靠或隨遷還須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如父母離異的須提供監(jiān)護證明,未隨監(jiān)護人遷移的須父母雙方到場在入戶申請書上簽字同意(以上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務工單位提供的務工證明、勞動合同、繳納養(yǎng)老保險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如申請人申請在務工單位集體戶處辦理城鎮(zhèn)居民落戶手續(xù)的,需提供務工單位簽署的同意落戶承諾書;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簿;
5、如申請人申請在本人經常居住的親朋好友處辦理城鎮(zhèn)居民落戶手續(x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當面簽署的同意落戶承諾書;被投靠人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6、派出所領導和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六) 租住穩(wěn)定住所人員入戶城鎮(zhèn)須知
條件:申請人需連續(xù)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房屋必須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實際居住。房屋所有人為城鎮(zhèn)合法固定住址戶(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不得為空掛戶。
1、本人書面社申請,應寫明租住房屋的詳細門樓牌號;
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如有親屬隨遷,需提供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隨遷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等證明材料;未成年人投靠或隨遷還須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如父母離異的須提供監(jiān)護證明,未隨監(jiān)護人遷移的須父母雙方到場在入戶申請書上簽字同意(以上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提供租住穩(wěn)定住所證明,包括以下內容之一: (1)公民房屋租住證明、即與房主簽定的租房合同;(2)單位房屋租住證明、單位房屋所有權證明和租用單位房屋證明;
4、提供出租房屋人員與派出所簽訂的出租房屋治安責任書;
5、如申請人申請在本人經常居住的親朋好友處辦理城鎮(zhèn)居民落戶手續(x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當面簽署的同意落戶承諾書;被投靠人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6、如申請人申請在工作單位集體戶處辦理城鎮(zhèn)居民落戶手續(xù)的,需提供工作單位簽署的同意落戶承諾書;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簿;
7、派出所領導和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七)辦理《利州區(qū)暫(居)住證》人員入戶城鎮(zhèn)須知
條件:被投靠方需為城鎮(zhèn)合法固定住址戶(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不得為空掛戶,投靠直系親屬以外的投親靠友申請辦理時需投靠雙方到場。
1、本人書面申請,應寫明居住地詳細門樓牌號;
2、申請人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辦理《利州區(qū)暫(居)住證》半年以上(含半年);
4、提供穩(wěn)定住所證明或提供以下穩(wěn)定經濟來源證明之一:(1)指被所在城市的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錄用(聘用);(2)被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養(yǎng)老保險;(3)在城鎮(zhèn)從事商業(yè)活動并持有工商執(zhí)照;(4)按規(guī)定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退休金及固定投資收益(包括銀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
5、申請人申請在本人經常居住的親朋好友處辦理城鎮(zhèn)居民落戶手續(x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當面簽署的同意落戶承諾書;被投靠人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6、派出所領導及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八)辦理放開人才落戶人員戶口須知
條件:申請人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證明或國家初級以上職業(yè)資格證書;被投靠方需為城鎮(zhèn)合法固定住址戶(自建房、公租房、廉租房除外),不得為空掛戶;投靠直系親屬以外的投親靠友申請辦理時需投靠雙方到場。
1、本人書面申請,應寫明本人詳細居住地門樓牌號;
2、申請人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中專以上學歷證明或國家初級以上職業(yè)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申請人申請在本人經常居住的親朋好友處辦理城鎮(zhèn)居民落戶手續(x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當面簽署的同意落戶承諾書;被投靠人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5、申請人申請掛靠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需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同意落戶承諾書;
6、派出所領導和窗口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可辦理。
(九)辦理失地農民農轉非須知
條件:有省政府或國土廳征地批復
1、省政府或省國土廳建設用地批復;
2、城市建設用地征地情況明細表;
3、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地村社集體申請(附花名冊,經辦人、當事人簽字,蓋公章);
5、每戶一張征地農轉非審批表,經村組、村委會、派出所層層審批簽字同意,并加蓋戶口用章;
6、征收土地農轉非審批總表;
7、國土部門給公安分局開具的關于征地農轉非的函;
8、征地安置補償費發(fā)放表,經征地人員戶內代表簽字并蓋手指;
9、征收土地安置人員公示(必須有圖片)及農轉非公示人員確認書,要經村組、當地政府部門或國土部門審核蓋章;
10、戶籍部門逐人審核征地人員花名冊,并在花名冊上簽字寫明以下或以上人數均系某村農村居民,加蓋戶口專用章;
11、手續(xù)齊全后由國土部門報分局治安大隊領導簽字并經分局主管治安局領導同意后,交政務中心辦理征地農轉非準遷證明。
注:對因城市建設需要,已無土地的農村居民,按照征地“農轉非”的審批程序轉為城鎮(zhèn)居民;對仍有部分耕地的農村居民,依據其自愿的原則,公安機關憑國土部門出具的承包地情況證明,登記為城鎮(zhèn)居民。
(十)辦理農村新型集中居住區(qū)農轉非須知
條件:限定為在農村因經濟發(fā)展等原因自然匯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鎮(zhèn),或因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建房的農村人口集中居住的農村新型社區(qū)、院落等居住地。
1、本人書面申請,應寫明自愿農轉非;
2、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3、如有親屬隨遷,需提供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隨遷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4、村(居)委會出具的申請人在農村新型居住區(qū)建房居住的證明;
5、街門牌詳址(遷入地址不詳的提供)。
四、辦理企業(yè)(或單位)設立集體戶口須知
1、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2、法人書面申請(蓋章、簽名);
3、出具用工10人(含10人)以上證明;
4、合法固定廠址證明或職工宿舍產權證明;
5、街門牌詳址(遷入地址不詳的提供)。
注:申請落戶人員須是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企業(yè)員工,入戶的具體辦法見務工或租住穩(wěn)定住所人員入戶須知;合法固定廠址證明或職工宿舍產權證明包括:企業(yè)廠址房屋產權、土地使用證,或者經國土部門登記備案的土地租賃合同。
五、無戶口人員辦理
(一)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入戶
條件:被原籍的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 、解除少管人員;入戶人員在申請入戶持釋放或解教證書到社區(qū)民警處簽署意見。
1、本人書面申請,應寫明案例、刑期及釋放或解除勞教時間,并經原籍的村組或社區(qū)簽字蓋章;
2、釋放、解教證明書(由責任區(qū)民警簽字,加蓋派出所公章)(原件);
3、原籍注銷戶口證明(原件);特殊情況不能提供的,由派出所查閱歷史檔案,復印入檔;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
5、此類上戶必須本人到場,并經派出所領導或政務中心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二)戶籍補錄
條件:適用原來有戶口,因歷史原因、長期外出、失蹤、被拐賣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戶籍遺失、被注銷的人員。
1、本人書面申請,應寫明其出生年月日(有身份證的應提供身份證編碼),及戶籍地詳細地址和造成無戶口的原因,經當地村組和社區(qū)簽字蓋章;
2、提供相關的戶籍資料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及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
3、所在轄區(qū)基層組織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4、公安機關基礎派出所社區(qū)民警出具的走訪調查報告;
5、派出所審核簽字,報治安大隊領導簽字同意,經分局主要領導或主管治安副局長同意后,交由治安大隊戶籍部門登記后由派出所辦理補錄業(yè)務。(此業(yè)務不得他人代辦,補戶口人員必須到場辦理)
(三)遷移證件遺失或過期人員入戶
條件:適用已辦理戶口遷移,未在有效期內及時上戶或遷移證遺失的人員。
1、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憑過期《戶口遷移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直接入戶;
2、不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憑過期《戶口遷移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直接到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3、對遺失遷移證件的,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直接到原遷出地戶籍部門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fā),并注明該證件系“遺失補發(fā)”。
六、分戶
條件:結婚并單獨居住生活在利州區(qū)的人員。(夫妻離婚后,如一方申請分戶,又不能提供固定住房證明的,可同號分戶)
1、本人書面申請,社區(qū)或村組加蓋意見;
2、房產證明(原件和復印件)(購房合同和發(fā)票可代替);
3、結婚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農村戶口因結婚,并實際居住在本轄區(qū)要求分戶的,但無法提供要求分戶人員本人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明,必須要有分家協議、社區(qū)民警入戶調查核實,如確系單獨居住生活的形成調查報告、村組及政府部門簽具同意分戶意見;
5、派出所領導或政務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可辦理。
七、涉國(境)人員入戶
(一)辦理臺胞回內地入戶
1、本人書面申請,經居住地社區(qū)簽字蓋章;
2、《批準定居通知書》、《臺灣居民定居證》(原件);
3、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
4、16周歲及以上人員必須到場辦理(特殊情況不能前往辦理的,代辦人需提供入戶人員近期身份證標準照片1張);
5、由派出所領導或政務中心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二)華僑、外國國籍人員入戶
1、本人申請,經居住地社區(qū)簽字蓋章;
2、省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華僑出具)(原件);
3、公安部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書》(外國國籍人員出具) (原件);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
5、16周歲及以上人員必須到場辦理(特殊情況不能前往辦理的,代辦人需提供入戶人員近期身份證標準照片1張);
6、經派出所領導或政務中心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三) 回國人員恢復戶口
條件:我區(qū)人員因留學、工作、商務等原因出國,注銷戶口,回國后要求恢復的。
1、本人入戶申請,經單位或社區(qū)簽字蓋章;
2、本人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原件);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
5、16周歲及以上人員應到場辦理(特殊情況不能前往辦理的,代辦人需提供入戶人員近期身份證標準照片1張)。
八、涉軍人員入戶
(一)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轉業(yè)士官回原籍入戶材料
1、退出現役證(原件和復印件);
2、民政部門出具的《退伍軍人、轉業(yè)志愿兵入戶介紹信》;
3、復員干部需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復員干部接收通知書》(原件);
4、原籍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或固定住所證明;
5、必須本人到場辦理此業(yè)務。
(二)退役士兵、復員士官、轉業(yè)士官異地安置入戶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退出現役證(原件和復印件);
3、民政部門出具的《退伍軍人、轉業(yè)志愿兵入戶介紹信》和《復、退、轉業(yè)軍人入戶登記表》(原件);
4、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軍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沒有以上證明的,請?zhí)峁⿷艨谠毓矙C關身份證編號證明材料;
5、因夫妻投靠異地安置的需提供配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6、隨父母(或配偶父母)異地安置的需提供父母(或配偶父母)身份證、戶口簿、與父母(或配偶父母)的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7、固定住所證明;
8、本人到場派出所領導或政務中心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三)轉業(yè)干部入戶
1、本人書面申請;
2、原籍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證明(原件);
3、入戶人員轉業(yè)證或預備役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4、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安置通知書(原件);
5、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軍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沒有以上證明的,請?zhí)峁⿷艨谠毓矙C關身份證編號證明材料;
6、因夫妻投靠安置的需提供配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7、房屋產權證(原件和復印件);
8、回原籍入戶的需提供入戶地戶口簿及與戶主關系證明(原件);
9、本人到場經派出所領導或政務中心負責人簽字后可辦理。
(四)隨軍家屬落戶
1、本人書面申請;
2、入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等);
3、軍隊干部任職命令、申請家屬隨軍報告表原件、師(旅)以上批準機關證明、軍官證;
4、后勤或營房管理部門的住房證明;
5、派出所領導審批后到政務中心辦理準遷證。
九、收養(yǎng)人員入戶
(一)有收養(yǎng)證的嬰兒入戶
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規(guī)定的棄嬰入戶。
1、收養(yǎng)人的書面申請;
2、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yǎng)證》;
3、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4、被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從未落戶的可不提供);
5、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收養(yǎng)人為農村居民,收養(yǎng)子女要求入農村戶口的提供,入城鎮(zhèn)戶口的可不提供)。
(二)事實收養(yǎng)入戶
條件: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不符合《收養(yǎng)法》規(guī)定、但確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實收養(yǎng)關系且未落戶的人員,與收養(yǎng)人的關系登記為“非親屬”關系。
1、收養(yǎng)人的書面申請;
2、縣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yǎng)公證書》;
3、收養(yǎng)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4、知情人證明、居住地街道(村)證明(派出所應對其提供的知情人證明核實后出具調查報告);
5、派出所其它調查材料。
落戶地派出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tǒng)”,并采集生物檢材送交刑事技術部門檢測;經比對后確認不在“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內的,方可辦理。
二、廣元新生兒上戶口的辦理流程
第一步、辦出生證
在廣元市接生醫(yī)院辦理出生證,然后憑借出生證到戶口所在地居委會開具新生兒入戶通知單。
第二步、戶籍登記
攜帶入戶材料,如父母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到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蓋章。
第三步、申辦上戶
到戶口所在街道派出所戶籍科辦理上戶,帶齊各項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盡量在新生兒出生的一個月內進行上戶辦理,否則可能會需要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三、新生兒最遲多久上戶口
新生兒在出生后的一個月以內,必須要去常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上戶口。新生兒落戶,根據父母自愿的原則,可以隨父落戶,也可以隨母落戶。所需要帶的材料:其父或其母的戶口本、雙方的結婚證、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新生兒的出生醫(yī)學證明,然后向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就可以了。
四、廣元新生兒登記辦理時限
符合政策規(guī)定,證明材料齊全,派出所戶口內勤當場辦結;符合政策規(guī)定,證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材料,第二次辦結。對需報市公安局審批的,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