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fā)〔2018〕1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我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18.7元;
(二)每小時17.4元。
三、各區(qū)(市)縣轄區(qū)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成都天府新區(qū)、成都高新區(qū)、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郫都區(qū)、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8.7元;
(二)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7.4元。
上述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huán)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用人單位有執(zhí)行最低工資保障規(guī)定的義務。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區(qū)(市)縣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落到實處!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fā)〔2015〕19號)同時廢止!
上述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2017年1月1日公布的標準不再執(zhí)行。全市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fā)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全國各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
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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