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證辦理條件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居住,作為實際居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辦理相關事務的證明。
1、居住證發(fā)放對象: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 、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主動要求申領居住證的公民。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
2、申領居住證所需材料: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向居住地社區(qū)(城區(qū))、綜治辦(鄉(xiāng)鎮(zhèn))申報居住登記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本人近期相片(一寸一張電子檔)以及居住地地址、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
(1)居住地址證明:1、自購房屋所需資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房主房產(chǎn)證(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及購房發(fā)票(復印件);2、租賃房屋所需資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房主身份證(復印件)、房主房產(chǎn)證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及購房發(fā)票(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
(2)就業(yè)證明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單位法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宿舍居住證明(原件);
(3)就讀證明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或學籍證明、學校宿舍居住證明(原件)。
3、居住證制作發(fā)放時限: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發(fā)放居住證。
4、居住證簽注: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換發(fā))手續(xù)。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和社區(qū)開具的證明(原件)。
逾期未辦理簽注(換發(fā))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換發(fā))手續(xù)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5、居住證制作收費: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損毀換領、遺失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xù)不收取費用。
二、辦理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
居住證申請人按要求準備申報資料向居住地社區(qū)(城區(qū))、綜治辦(鄉(xiāng)鎮(zhèn))申報居住登記。
樂坪街道辦事處:0738-8558556
長青街道辦事處:0738-6471528
花山街道辦事處:15873859976
大科街道辦事處:0738-8316676
大埠橋辦事處:13548810007
石井鎮(zhèn):0738-8750030
萬寶鎮(zhèn):15173887590
蛇形山鎮(zhèn):0738-6213110
杉山鎮(zhèn):0738-7770789、0738-7780068
水洞底鎮(zhèn):0738-4611469
雙江鄉(xiāng):0738-7710008
漣濱派出所:0738-8653533
三、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yè)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2、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yè)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yè)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便利